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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引航员任职的申请、受理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应当符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引航员任职申请的权限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引航员健康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8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2013…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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