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五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类别,引航员等级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引航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九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向具有相应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航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 第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损坏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