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对于不满足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通过了发证机关组织的相应考试的,也可以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对于不满足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通过了发证机关组织的相应考试的,也可以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