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航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引航员电子适任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