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航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除外。
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航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