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条 参加适任考试的,经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所有已考科目的成绩失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