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考试,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引航员考试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考试开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