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八条 海港引航员可以申请相同等级的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 海港引航员参加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