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发布机关 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监管,促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第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后的资本余额。 第八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第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第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性、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减项。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分别计量…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第十五条 特定情况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由银保监会根据… 第二节 资本定义 第十六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第十七条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第十八条 二级资本包括: 第十九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未纳入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未纳入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外,其他依赖于本公司未来盈利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核心… 第三节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考虑风险缓释条款的风险缓释作用,计算方法如下: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头寸以及在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间划转的条件,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分别计量各类资产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以最近三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计量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计量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其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状况,确保资本能够覆盖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第四节 杠杆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三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四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表内总资产扣减一级资本扣减项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第四十一条 表外项目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表外项目余额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表外业务根据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得到的风险暴露,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5执行。 第四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6%。 第五节 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应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未拥有被投资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纳入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金融机构对附属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资本监管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按审慎… 第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加强附属机构资本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附属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要求,并督促附属机构持续满足资本管理和监管要求。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投资机构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等确定和调整资本监管范围。 第三章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五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 第五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五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压力测试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 第五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健全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五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更审慎的附加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第五十六条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为三类: 第五十七条 对于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提出下列监管要求: 第五十八条 对于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性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6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第六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经银保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及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 2.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3. 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计量规则 4.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计量规则 5.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