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各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附属机构的资本投资。

对应扣除是指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一次性全额扣除。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