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一章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监管,促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第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后的资本余额。 第八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第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第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性、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