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应当纳入并表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