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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五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更审慎的附加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第五十六条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为三类: 第五十七条 对于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提出下列监管要求: 第五十八条 对于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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