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红利和其他收入包括:可用于利润分配的项目、股票回购、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自主性收益及对员工的自主性支付等项目。

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重要资本性支出。

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在处置此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时,银保监会还可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