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对于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增加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的监督检查频率。
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增加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的监督检查频率。
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