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健全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
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的需要。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报送资本管理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