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资本充足性相关指标的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不良资产总额、信用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情况、操作风险情况、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情况、债转股业务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年披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