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二章 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五节 第二章 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节 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应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未拥有被投资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纳入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金融机构对附属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资本监管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按审慎… 第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加强附属机构资本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附属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要求,并督促附属机构持续满足资本管理和监管要求。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投资机构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等确定和调整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