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计算范围: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直接拥有,或与附属机构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拥有50%(含)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拥有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时,应考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的该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存在其他证据表明受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际控制的被投资机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