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纳入并表资本监管指标计算范围:

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机构;

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机构;

有证据证明决定在三年内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附属机构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附属非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低于50%(金融资产的范围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不具有投融资功能。

本款规定的条件,主要依据该附属非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年末财务报表的算术平均值进行判断,成立不满两年的,可依据自成立之日起至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