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以最近三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总收入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进行确认,包括投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不良资产处置净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按照以下公式计量:

其中: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