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二章 资本监管要求 第三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资本监管要求 第三节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考虑风险缓释条款的风险缓释作用,计算方法如下: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头寸以及在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间划转的条件,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分别计量各类资产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以最近三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计量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计量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其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状况,确保资本能够覆盖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