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第六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八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审查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 第十一条 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组由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海关组织,由2-5人组成,可视情况邀请主要进口口岸直… 第十二条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组应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见附件2),并做出书面评… 第十三条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程序》(见附件3)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 第十四条 经评审组现场核查,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3种核查结论:合格、有条件通过、不合格。 第十五条 被判为现场核查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核查通过后,现场核查合格;否则,现场核查不合格。 第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直属海关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5)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二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海关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3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细则第二、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职责对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直属海关对本辖区的收货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一条 直属海关发现非本辖区收货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出具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海关;对于发现收货人涉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管辖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对收货人实施A、B、C共3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第三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第三十六条 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给予警告,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变更、延续注册登记的审查和批准的程序适用第三章的程序实施。视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同情形,直属海关可仅进行书面评审。 第三十九条 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的工作程序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图》(见附件7)执行。 第四十条 从事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评审的人员应为取得海关总署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岗位资格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海关总署建立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收货人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负责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应对收货人的商业机密、技术信息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程序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