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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第六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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