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