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四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四条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海关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