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二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海关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3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细则第二、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