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七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七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海关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