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六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