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八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八条 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细则第二、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