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五章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职责对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直属海关对本辖区的收货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一条 直属海关发现非本辖区收货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出具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海关;对于发现收货人涉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管辖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对收货人实施A、B、C共3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第三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第三十六条 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给予警告,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