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