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