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二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二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