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