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