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尚未施行
(2025年11月7日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0号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和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食品、药… 第四条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严守底线、风险预防、问题导向、协同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产品符合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依法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安…

第二章 平台内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 第八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下列信息: 第九条 平台内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重点工业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布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并协助生产者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第三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核验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等编码,并依托编码等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监管信息自查机制,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产品质量安…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核查制度,对平台内重点工业产品销售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定期对平台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保障质量安全的需要采取实物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重点工业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重点工业产品继续在其网络平台销售,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缺陷重点…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加强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合规知识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包括重点工业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确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参考。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分析评估等工作,采取相应的行政指导、风险预警、…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报送、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受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品生产者住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履行重点工业产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平台内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第二十九条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重点工业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发布虚假… 第三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协助、配合缺陷重点工业产品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配合监管执法工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核验、日常核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 第三十五条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电子… 第三十六条 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产品质量义务适用本规定关于平台内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要求具有的检验报告,是指生产者根据强制性…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