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监管信息自查机制,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