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核验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等编码,并依托编码等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监管信息自查机制,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产品质量安…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核查制度,对平台内重点工业产品销售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定期对平台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保障质量安全的需要采取实物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重点工业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重点工业产品继续在其网络平台销售,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缺陷重点…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加强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合规知识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包括重点工业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