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处置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出必要处置措施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网店名称、商品信息、质量违法行为描述、保存的有关记录、采取的处置措施等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出必要处置措施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网店名称、商品信息、质量违法行为描述、保存的有关记录、采取的处置措施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