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调查,发现相关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平台内经营者及时更新资质证照、公示信息、联系方式等。
经提醒,相关平台内经营者仍不更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相关平台内经营者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当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及时解除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