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核验、日常核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