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履行重点工业产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平台内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第二十九条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重点工业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发布虚假… 第三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协助、配合缺陷重点工业产品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配合监管执法工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核验、日常核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