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配合监管执法工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