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 第三十五条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电子… 第三十六条 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产品质量义务适用本规定关于平台内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要求具有的检验报告,是指生产者根据强制性…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