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确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参考。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分析评估等工作,采取相应的行政指导、风险预警、…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报送、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受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品生产者住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