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未履行法定义务,产生不良后果的;
未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后果的;
发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未履行法定义务,产生不良后果的;
未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后果的;
发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