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下列信息: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

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

销售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的,应当展示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检验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

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