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组织开展的新收获粮食、油料以及库存政策性粮油风险监测活动。 第三条 风险监测是系统收集粮油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油中有害因素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为粮油政策和标准制修订、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 第四条 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内在品质,因环境污染、异常天气或者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致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以及生产和储存过程…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国家级风险监测,督促、指导省级粮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工作。 第六条 粮食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七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数据库,统筹利用全国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省级粮食部门依职责指导支持本省份粮… 第八条 粮食部门开展风险监测活动所需经费,按程序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监测对象收取。 第二章 监测计划 第九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国家级年度监测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监测或者重点监测,监测方式可采取就地监测或者异地监测。 第十条 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第十一条 收购监测的品种重点是新收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花生、油菜籽、葵花籽等。重点监测出糙率、容重、完整粒率、含油率(量)等常规质量指标,蛋白质、脂肪等营养品质指标… 第十二条 粮食部门应当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明晰各层级重点监测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等内容,避免出现重复监测和监测盲区。 第三章 采样与检验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一般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省级粮食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直接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等实施异地采样和检验。 第十四条 粮食部门应当以协议等方式,明确承担采样和检验任务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油品种及其收获时间,以田间采样或者农户采样为主,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边上报的方式,提高时效性。 第十六条 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者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准确记录采样地点、品种、地理坐标(经纬度)等基本信… 第十七条 承担库存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熟悉粮油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库存监测样品采集按以下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 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人员实施库存监测采样,提供真实的采样仓号(货位号)、粮油品种、数量、入库时间、检验数据、产地和粮情记录等信息,配合采样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及… 第二十条 采样单位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对采集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信息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变采样方案、调换样品和更改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改变样… 第二十一条 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样品原始性状,防止出现污染、变质等异常变化。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样品和采样单运送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场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是否存在发热、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核对样品信息与采样单是否相符。检查无…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如实向委托方报送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伪造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参与… 第二十五条 地方粮食部门以及有关企业不得违规干预采样、检验、数据汇总和结果上报等工作,粮食部门不得隐瞒、谎报和无故拖延上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监测、专项监测的采样与检验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粮食部门对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运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信息系统,准确评估风险,发挥监测数据效用。 第二十八条 地方粮食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组织开展或者收到反馈的监测数据和汇总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抄送上一级粮食部门。库存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相… 第二十九条 地方粮食部门应当按规定适时稳妥发布收购粮油常规质量和品质测报监测信息。其他监测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监… 第三十条 对监测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粮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排查,依职责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粮食部门应当健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科学性和人员的稳定性;加强对下级单位监测工作的指导。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 第三十二条 粮食部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承检机构检验能力比对,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准确、可靠。 第三十三条 粮食部门应当对采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行采样和检验,是否存在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报告行为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委托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发布监测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风险监测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粮食等部门举报,粮食部门应当及时依职责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粮食部门、采样单位、承检机构、粮食企业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