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伪造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