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如实向委托方报送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

采用快速检验方法的,快检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采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当妥善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委托的风险监测任务,检验结果由承检机构直接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样品采集省份的省级粮食部门。